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

 
  2012-01-11 09:15:53  
 
  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加强各项政治建设,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已提上党的重要议事日程。

  1953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提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召开由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经过一年多的紧张工作,1954年9月,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这次会议的首要任务,是制定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会上,毛泽东致了题为《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的热情洋溢的开幕词,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为新中国诞生而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肯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走过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道路,并且用法律的形式把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全国人民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下来。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从而确立了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从而确立了我们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向和途径。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总之,这个宪法体现了两大原则: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记载了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胜利成果,指明了中国人民继续奋斗的正确道路。

  大会根据宪法的规定,选举和决定了国家领导工作人员。毛泽东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被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庆龄等十三人为副委员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从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中央人民政府。

  我国建国初期即已着手的法制建设,由于宪法的制定而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重新制订了有关国家机关的—批重要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随后,还开始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以及民法起草的准备工作。我国有系统的法制建设工作,有了—个新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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